比利时和卢森堡关税政策
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欧共体成员,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欧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分为自主税率和协议税率两类,自主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协议税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协议税率适用于从与欧共体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自主税率相对高于协议税率。两国对进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关税,对进口的大部分原料则采取低税和免税。
1、两国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
2、对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其它液化气、烟草制品等产品征收共同的货物税;
3、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都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进口物品的关税类别进行预报或咨询,内容应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说明书更好,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样品。预报表格应寄往海关的有关部门,若海关当局认为货物价值申报不足,进口商有权选择专家对货物估价;
1、如果所估价值比申报价值不高于5%,则按申报价征税;
2、如果估价比申报价高出5%,则按专家估价征税;
3、如果专家估价超过中报价的10%,则要处以50%的额外罚款。如果对海关处罚不服,可直接向海关主管部门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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